法規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第二種有機溶劑新增1-溴丙烷。
(二)調整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消費量之計算方式。
(三)局部排氣裝置應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
(四)新增局部排氣裝置應由經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製作設計報告書及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
(五)明定勞工於有機溶劑作業場所作業時,禁止吸菸或飲食。
(六)明定於室內作業場所從事臨時性之有機溶劑作業,且未設相關工程控制措施者,應佩戴適當之呼吸防護具。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總務處環安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