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客家委員會訊】
客家委員會為加強客語公共服務及營造客語友善環境,請位於該會公告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學校(含機關館所),對外服務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一、查《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二、客語為國家語言之一,為持續提升位於本會公告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學校(含館所)客語服務之品質,請貴部協助宣導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能力,並鼓勵積極參與客語為通行語評核計畫,以符合國家語言發展長期推動目標。
三、併附「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名單、110年度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公教人員通過客語能力認證統計資料及「本會111年度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評核重點項目及指標」供參。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客家文化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