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案:
(一)「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依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10日衛部醫字第1121663253號令(如附件1)公告修正,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2、修正條文如附件3。
(二)「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10日衛部醫字第1121663199號公告(如附件4),修正規定如附件5、修正對照表如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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