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教育部為進一步鼓勵各大專校院清寒學生力爭上游、努力爭取學業成績優異表現,於114學年度推動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下稱獎學金試辦計畫,新增獎勵清寒學生學業表現優異之獎學金補助,透過每月發給獎學金的方式,讓更多有優異表現的清寒學生獲得政府實質上的協助,期獎勵學業表現優良的清寒學生,以正向、積極、自信的態度,在高等教育人才培育的階段進一步翻轉人生。
二、申請對象:
就讀日間部學士班的二年級以上在學本國籍學生為限,不含延長修業年限之延修生、碩博士生、學士後學系(學位學程)學生及外國學生,並具有以下身分之學生:
A類
1.具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資格(含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原住民學生)
B類
1.具114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
2.具114年度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因素經學校審核通過資格
※本獎學金性質為政府獎學金,基於政府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性質相同獎學金的學生及已享有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學生,不得重複領取。
三、收件期限:即日起至115年01月09日(五)前
四、申請資料:
1.申請表1份。
2.前一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1份。(113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30%以內、操行成績須達80分(或A-)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
3.特殊表現(特殊優異競賽、成就或服務表現等)佐證資料。 (非必要)
五、獎學金獎勵額度:符合身分限制且成績優異者,
A類獲獎學生每月發給8,000元,發給9個月,合計發給獎學金7萬2,000元
B類獲獎學生每月發給1萬元,發給9個月,合計發給獎學金9萬元。
六、獎學金核發期程:
114學年度試辦計畫獎學金發給期程自114年11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共9個月。
(若為114學年度應屆畢業生發給期程僅至115年6月30日止,共8個月。)
※領取獎學金學生如有休退學、轉學情形,或有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自發生事實起次月,由學校停止發給後續月份之獎學金。
七、依據教育部核配本校獎學金名額,經審查小組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予以發放獎勵金,核發匯款至學生個人金融帳戶(臺灣銀行及郵局帳戶以外之銀行,每筆需扣30元匯款手續費),核銷入帳期程較長敬請體諒。
八、收件地點:本校和平校區 活動中心3F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 (分機1264)
九、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等相關權力。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學生事務處學生事務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