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人事室 公告時間: 2026/3/23 ~ 2026/3/30
分類: 行政資訊 點閱率: 35
主題: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為避免因誤觸就業服務法員工資遣通報相關規定而受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罰鍰,請查照。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為避免因誤觸就業服務法員工資遣通報相關規定而受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罰鍰,請查照。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法第68條規定,若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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