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時間: |
2026/3/23 ~ 2026/3/30
|
| 分類: |
行政資訊
|
點閱率: |
35
|
| 主題: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為避免因誤觸就業服務法員工資遣通報相關規定而受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罰鍰,請查照。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為避免因誤觸就業服務法員工資遣通報相關規定而受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罰鍰,請查照。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法第68條規定,若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人事室
|
聯絡資訊: (07)717-2930 和平校區 :80201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 燕巢校區:82446高雄市燕巢區深中路62號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版權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管理維護 / 圖書資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