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業經該部於114年4月2日以衛授疾字第150100302號公告修正,請參閱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係新增「立百病毒感染症」為第五類傳染病。
二、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該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查詢。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