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進口商品「微型火砲」與近期查獲之「穿雲箭」,經鑑定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範之「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提醒師生勿攜帶或使用!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3年12月9日警署保字第11301863511號函辦理及教育部113年10月18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105924號函辦理。
二、請各單位協助加強宣導,共同防範,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應儘速向學校校安中心及駐警隊反應並進行通報,並請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確保校園安全。
三、檢附「微型火砲」商品示意圖1份。
守護校園安全作伙來,學務處暨校安中心關心您~~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軍訓教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