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製作「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宣導單張(如附件)。
二、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三、如有相關疑問,請洽衛生福利部承辦人許庭毓先生,電話:02-25220888轉609。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