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第1學期各類學生減免學雜費須知
政府各類助學措施擇一申領,重覆申領者則追繳溢領之補助
- 收件日期:107年6月11日至107年7月31日止。(舊生)
新生確定入學並於學號公告後一周內申辦。
二、收件期間內完成手續者則繳費單之金額為減免後應繳金額。
三、優待身分別: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學生、中低收入戶學生、原住民學生、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
四、各類別應繳附之證明文件︰
(一)給恤期內軍公教遺族或給恤期滿軍公教遺族: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新生查驗正本) ;新生需附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2張。
(二)現役軍人子女: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或在營服役證明。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由衛生福利部系統查驗、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學習障礙學生,請檢附鑑輔會證明文件。
(四)低收戶學生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具有公所核定列冊,由衛生福利部系統查驗,免繳證明文件。
(五)原住民學生:3個月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六)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最近3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有效期限內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 (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
註:學雜費減免辦法相關規定可點選上列減免類別查詢。
五、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應含學生本人、父母;已婚之學生,加計其配偶,並詳列記事。
六、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不予減免;每個年級上下學期,只可以各減免一次;身心障礙學生(子女)應列計者最近報稅所得合計不得超過220萬。
七、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已於107年1月11日修正,另修輔系、雙主修或教育學程學分,依實收學分費70%核計,但減免金額不得超過學雜費減免固定數額基準。
八、下載申請表。
九、軍公教遺族(新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減免者,若以郵寄申辦,請將證明文件正本附掛號回郵信封一併以掛號寄至課外活動組,以供查驗。
若有任何疑問請洽:07-7172930轉1256 林小姐
十、進修學院之減免學雜費請洽進修學院辦理。
註:
1.如持有內政部自然人憑證,可申請線上列印戶籍謄本,請同學多加利用。
2.申請表已更新,申請時使用新表格申辦。
3.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應包含詳細記事。
4.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應列計者為:學生本人、父母;已婚之學生,加計其配偶。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