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10日臺教資(六)字第1070067797號函辦理
2.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擴大本辦法之適用對象,除受工廠管理輔導法、電業法及國營事業管理法管理對象以外之公私場所,均可提出改造或汰換鍋爐之補助申請,並將名稱修正為「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
(2)延長補助時間至108年6月30日。簡化申請審查文件,刪除原條文第5條第1項第7款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之燃料供應定型化契約及燃料費保證金繳費證明,以及原條文第6條第2項第7款改造或汰換完成後應具檢證明文件之空氣污染檢測報告書。
3.檢附相關參考資料,請參酌,謝謝協助!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總務處環安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