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3條、第6條修正草案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本校參辦。草案內容係鑑於改善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所需時程較長,蒸汽或氣體燃料管線施工困難,或氣體燃料供氣系統無法及時配合等非可歸責事由之影響,改善期限之規定有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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