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燕巢校區出現犬隻遭捕獸鋏傷害之情形,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之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六、獸鋏。」違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
因燕巢校區地緣因素及動物習性所致,對於犬隻進入校園較難管控,請本校相關駐警、教官、行政人員留意校園可疑人士並予以盤查與瞭解,並請本校燕巢校區委外清潔人員執行校內道路及草地清潔時,加強留意是否有捕獸鋏放置之情形,另高雄市動物保護處業於106年2月17日至本校燕巢校區寰宇大樓附近懸掛動物保護法宣傳紅布條2條以宣導動物保護法令相關事宜。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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