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
重申學校場地租借供他人使用,應確實遵照校園中立,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6年5月11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會議委員質詢事項暨本部106年5月12日臺教高通字第1060069447號函賡續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依上,貴校場地租借除為輔導校內學生會及學生自治組織,在促進學生參與公共事務前提下,公平公正公開邀請候選人進行公共議題討論活動外,應依教育中立原則,不得將校內場地租借他人或以任何團體名義於校園內從事相關政治活動,並請加強宣導,以確保行政中立。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