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107年4月2日臺教綜(五)字第1070049150號函辦理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於95年6月9日公告「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公立及私立學校之餐廳與其他餐飲業者,不得提供塑膠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並自95年9月1日起實施,以降低對環境的衝擊。
3.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期印製旨揭手冊~「不可不問的塑膠類200問-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安全與標示」,請撥空參酌,謝謝協助!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總務處環安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