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人事室 公告時間: 2017/3/6 ~ 2017/3/31
分類: 行政資訊 點閱率: 61
主題: 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第2條、第3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 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三條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
             核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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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2
相關附檔: (附表一)獎章式樣及圖說.doc (609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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