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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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時間: |
2017/3/6 ~ 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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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
行政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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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率: |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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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行政院文化獎頒給辦法第2條、第3條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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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 對於我國文化之維護與發揚,具有特殊貢獻者,得頒給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三條 本獎章之請頒採遴選方式,每年舉辦一次,受獎名額以一人至五人為原則,由文化部辦理受獎人之遴選、評議後,報請本院院長
核定之。
本獎章受獎人之遴選提名,由下列人員以書面載明姓名、事蹟為之:
一、評議委員。
二、文化、學術機關(構)首長。
三、大學文化藝術相關院、系、所主管。
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文化藝術法人或團體負責人。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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