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函示校園場地及設施之使用,應遵示原則如說明。
一、有教育部函:關學校校園場地及相關設施之使用,應以滿足校內師生教學及訓練等使用需求為優先,於不影響校內學生受教權前提下,再適時開放借用。
二、檢附教育部函,請參照辦理。
(一) 教育部106年9月27日臺教高(三)字第1060140232A號函。
(二)教育部106年5月12日臺教高通字第1060069447號函。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