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學生事務處學生事務長室 公告時間: 2018/7/16 ~ 2018/11/23
分類: 行政資訊 點閱率: 161
主題: 教育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二、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

      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公民投票之連署係公民行使政治權利之相關活動,爰請確依上開規定辦理。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

      活動,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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