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校各單位於採購資通訊產品(如隨身碟等)作為贈禮品時,除應優先採用共同供應契約產品外,所採購之產品亦應符合我國商品檢驗規定,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19日臺教秘(二)字第1070007787號函辦理。
二.商品檢驗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應施檢驗之商品,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出入。
三.日後如各單位自行採購上述產品,核銷時請併附商檢局檢驗證明以符合規定。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總務處事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