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同仁如有代學校刋登FB廣告-非直客(由個人代為線上刷卡付款)
財政部 107 年 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704390 號令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個人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其中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買受人為機關、團體)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前點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106年1月1日以後,Facebook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經核准淨利率為30%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100% 。(有核准函)
支付(FACEBOOK)臉書廣告費,可適用凈利率30%,貢獻度100%,扣繳率20%,故扣繳稅率為6%。(註:30%*100%*20%=6%)
舉例:
刷卡支付10,000元的同時,必須依據支付金額自行倒推應扣繳6%的金額
´給付總額:10,000÷94%=10,638 元
´扣繳稅款:10,638×30%×100%×20%=638 元
´所得稅扣繳申報:業務單位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 353)及將所扣之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持繳款書影本
及相關資料至出納組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註:給付日期是信用卡的扣帳日期,應於該日10天內完成繳稅及扣繳申報,請大家留意,以免逾期受罰!
如有相關所得稅扣繳稅額疑問亦可洽詢出納組,謝謝您的合作。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總務處出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