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公告
107學年度第一學期棄選辦理日期:107/11/19(星期一)起至107/12/7(星期五)止。
一、請依行事曆規定之期間(107/12/7前)填寫 棄選申請表→經任課教師、導師及系所主管同意簽名→親送教務處,逾期不受理。
二、棄選之科目於成績單上將留有紀錄,依本校學生選課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學生已修讀之科目可於期中考試週結束後三週內,經任課教師、導師及系所主管同意簽章後,得申請棄選,以1科為限並不予退費。但情況特殊經任課教師、導師、系所主管及教務長同意者,不在此限。棄選後之總學分數,仍應符合第2點、第3點所訂之最低應修學分數。」
三、棄選申請表簽核後,正本由和平教務組/燕巢教務組留存,學生個人於12月9日起可於 單一登入平台-學生課後-學期分數查詢.查詢申請結果,若有疑義請親至教務處辦理更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教務處和平教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