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目前推動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簡稱本計畫)及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弱勢協助機制等助學措施,協助學生依其潛能充分發展。
二、為精進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措施,並配合總統108年8月30日宣示,9月啟動「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精進措施(校外租金補貼)暨新世代學生住宿環境提升計畫」,教育部依實務需求修正計畫內容外,並規劃於現行「住宿優惠」項下,新增「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
三、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租賃住宅之租金。
四、依學生身分類別及租賃地所在縣市區域,每人每月補貼2,400 元至7,0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自112 年8 月至隔年1月,補助6個月為原則。
五、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本項租金補貼起回歸至內政部營建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辦理。
六、申請資格:
(一)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或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 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 萬元以下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三)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四)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五)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六)如多名學生共同承租同一處住宅,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例如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自108 學年度第2 學期起,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
(七)學生本人已取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入住社會住宅資格或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者,不可以再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八)未滿20歲的學生,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或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做為佐證。
七、申請所需表件:
(一)修改學生輔導資料通訊地址:
教職員生單一登入→基本資料→學生輔導資料→通訊地址→校外租屋→變更為租屋地址
(二)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表(背頁切結書已簽名)
(三)租賃契約書影本
1.承租人應為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的申請人(學生)。
2.租賃契約需為申請人本人(學生)與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房東)所簽定,請個人與房東簽約,勿多人合簽一份。
(四)學生本人存摺影本
(五)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若建物第二類謄本中主要用途別為空白;請再檢附房屋稅單,佐證所載全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建物謄本申請方法如下:
1.線上申請:請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辦理。 網址: https://ep.land.nat.gov.tw/Home/SNEpaperKind
2.至各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
3.使用 7-11、OK、萊爾富及全家四大超商多功能事務機,持自然人憑證即可申請第二類謄本。
4.申請規費:每張 20 元。(超商申領謄本另須酌收手續費及列印費)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檢附證明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符合弱勢計畫學生及其它減免身份者,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 個月內戶籍謄本(含父母、學生本人、已婚者加計配偶)
八、收件日期為:上學期開學日至112年10月20日止。
*詳細說明請參見附檔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Q&A申請說明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