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部已於106年9月1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1規定,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自109年1月1日起列為大型車輛定期檢驗項目,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機構)所屬大型車輛亦須於期限內完成裝設。
2.教育部建議學校、醫療院所及其他大型機構有租賃遊覽車者,優先選用設有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相關安全設備之車輛。如要查詢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七十一、行車視野輔助系統」廠商清冊,可至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查詢。
3.教育部來函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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