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積極進行與本身專長相關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案,與產業界建立良好的互動及合作關係,提昇本校研究之應用及對產業發展之貢獻,促進學術研發及產業結合,特訂定「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二、凡本校專任案教師及研究人員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案,並符合以下情形之案件,得依本要點獎勵。
- 以本校名義簽約產學合作計畫案並擔任計畫主持人。
- 與具商業登記之民營企業或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公部門之產學合作計畫,於計畫結案提撥至本校之行政管理費須符合總經費在 100 萬以下者,以總經費15%編列。採累進制計算,總經費超過 100 萬之部份,以10%編列;總經費超過(含)200 萬之部份,以5%編列者。
三、申請時間為每年四月,請符合獎勵資格之教師,填寫申請表向研發處申請。
(詳細請參考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產學合作獎勵要點)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研究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