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通字第1060069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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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貴校場地租借供他人使用,應確實遵照校園中立,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6年5月11日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會議承諾事項辦理。
二、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依上,貴校場地租借除應依所定場地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亦應秉持教育中立原則,不得將校內場地租借他人以任何團體名義於校園內從事相關政治活動,並請加強宣導,以確保校園中立。
正本: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副本:本部國會聯絡小組、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高等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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