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單位: 總務處環安組 公告時間: 2017/4/18 ~ 2017/4/30
分類: 行政資訊 點閱率: 108
主題: 環保署「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

1.依據教育部106年4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060052305號函辦理

2.環保署考量國內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及學校多位於都市人口密集處,其所使用鍋爐及加熱設備於燃燒過程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
   容易造成區域空氣品質不良及民眾觀感不佳之情形,為改善區域空氣品質,降低紅色警戒日數,環保署爰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訂
   定「改造或汰換旅宿業醫療社會福利機構學校燃油鍋爐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提供補助經費,鼓勵國內旅宿業、醫療社會福
   利機構及學校改造或汰換燃油鍋爐,改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或電能之加熱設備,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並具體改善空氣品質。

3.本辦法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1)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訂定補助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旅宿業、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

    及國民中小學等場所,將燃油鍋爐改造或汰換為低污染性氣體燃料、太陽能或電能之加熱設備。

(2)本案補助金額為改造或汰換每座燃油鍋爐費用49%,並以新臺幣50萬元為限,補助期間至107年12月31日。

(3)說明符合補助對象所需檢附之文件及申請方式。

(4)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案件受理審查通過後,應追蹤設備使用情形之防弊規定。

4.謹附上相關參考資料,請卓參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總務處環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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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檔: 補助計劃書.pdf (132458 Kb)
補助辦法.odt (10366 Kb)
補助辦法總說明.pdf (928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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