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21日臺教資(六)字第1110015812號函辦理
2.教育部函轉勞動部修正「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條指定之化學品名單」(請參閱附件),本修正案重點摘要如下:
(一)修正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款指定之化學品名單如下,並自111年4月1日生效:
1、屬致癌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生殖毒性物質、呼吸道過敏物質第一級、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或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屬重複暴露第一級之化學品共889種;包括列舉物占其重量1%以上之混合物。
2、具物理性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共163種;包括危害成分具列舉物之混合物。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勞動部110年11月5日修正發布之本辦法第2條規定,爰將勞動部104年11月5日勞職授字第10402033851號公告及107年12月27日勞職授字第10702056381號公告之化學品,重新分類,並未新增指定化學品。
(三)本次修正「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指定之化學品」部分原為依量報備化學品,修正後為必報化學品,其中常作為酸鹼指示劑用途之酚酞(77-09-8),修正後為必報指定化學品。
(四)若有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實驗室,請依該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4月至9月期間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檢附相關參考資料,請各相關實驗室若有運作勞動部列管之優先管理化學品者,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總務處環安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