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9條、第20條修正草案
修正內容(詳如附件):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職安法與消防法規應設置之相關人員(如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防火管理人等)。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總務處環安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