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教育部114年8月8日臺教資(六)字第1140084511號函辦理
2.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新化學物質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時,得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援引之法律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至第七條)
(三)考量現行規定之緩衝期限已過,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3.檢附參考資料,請參酌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總務處環安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