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10日臺教資(六)字第1140026455號韓版裡
2.本次草案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新化學物質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者,得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登記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名稱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援引之法律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三)考量現行規定之緩衝期限已過,無規範之必要,爰予刪除。(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3.謹附上參考資料,請參酌,謝謝!
4.旨揭修正草案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期限內內提送勞動部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總務處環安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