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3年12月31日環部空字第1131083468號令修正發布「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1、附表2,主要修法內容包括:
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各處罰條款之罰鍰裁罰公式裁罰因子之權重及其判定方式,俾利主管機關按個案實際違規情形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予以審酌及裁量。(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
增訂異味污染物不適用違規地點位於三級防制區之加重裁罰事項,及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證而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之違規行為,不得減輕裁罰。(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二)。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總務處環安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