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教育部114年8月7日臺教資(六)字第1140082917號函辦理
2.草案要點如下:
(一)公告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分級運作量。(草案公告事項一)
(二)運作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聚合物或氣體含量達管制濃度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之物質或物品須予以標示,其他運作不受本法限制;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製造及輸入運作人,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草案公告事項三)
(三)已運作關注化學物質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相關事項。(草案公告事項四)
(四)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管制者,不受本法管制。(草案公告事項五)
(五)運作人應妥善管理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草案公告事項六)
(六)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之檢驗方法依國家標準,未訂國家標準者可採用環境檢測標準方法及相關先進國家認可之方法。(草案公告事項七)
3.檢附參考資料,請參酌
........以上資訊如有任何疑問請洽總務處環安組